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刑执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罪犯陈海军交通肇事罪、保险诈骗减刑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1100号罪犯陈海军,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黎城县人。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陈海军因犯交通肇事罪、保险诈骗罪被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以(2011)黎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2000元。系主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陈海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二级宽管,受表扬5次,余18.6分,悔改表现突出。该犯系主犯,罚金未执行,潞城监狱对该犯提请减刑时已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海军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旭辉审 判 员  孙 锐人民陪审员  马志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