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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执复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程观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观金,高嵩,孙锦文,黄山观锦壁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年月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执复5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程观金。委托代理人:赵洪亮,安徽赵洪亮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高嵩。被执行人:孙锦文。被执行人:黄山观锦壁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歙县经济开发区1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571750075。法定代表人:李勇,经理。申请复议人程观金不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执异字第00070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复议人程观金复议称;1、(2013)瑶执字第01503-1号和(2014)瑶执异字第00070号执行裁定书,认定申请人抽逃注册资金,与事实不符,申请复议人不存在抽逃注册资金的事实和故意。公司验资后将注册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是公司将资金借给个人使用,法律不禁止公司将资金借给个人使用。申请复议人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系借款行为。申请复议人没有抽逃注册资金主观故意,申请复议人如果抽逃注册资金,就不会在抽逃后以个人资金支付公司应付工程款,将个人资金转入公司账户。假定抽逃注册资金成立,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该行为是申请复议人所为,当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是申请复议人。2、(2014)瑶执异字第00070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二次出资额640万元转帐至齐桂芬个人帐户内。事务所将款转帐至齐桂芬个人帐户内,是听从企业主安排要求。瑶海区人民法院将该调查结果作为认定申请复议人抽逃注册资金的证据,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瑶海区人民法院在未查明申请复议人抽逃出资后资金去向及申请复议人是否已经归还借款并补足认缴出资额的情况下,根本无法认定申请复议人抽逃注册资本。请求撤销(2013)瑶执字第01503-1号执行裁定书和(2014)瑶执异字第00070号执行裁定书。瑶海区人民法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高嵩与被执行人孙锦文、黄山观锦壁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观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2)瑶民一初字第04234号民事判决。2013年6月19日,高嵩向瑶海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瑶海区人民法院查明:黄山观锦公司由孙锦文和程观金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本为800万元,由全体股东分两期于2013年3月31日之前缴足。首次出资额为160万元,孙锦文出资96万元,程观金出资64万元,于2011年3月21日缴存该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开立的账户18×××48,2011年3月23日,此款转至程观金个人账户;2012年6月6日,孙锦文出资384万元,程观金出资256万元,缴存至观锦公司账户18×××48,2012年6月7日,上述款项全部转至齐桂芬个人账户。瑶海区人民法院据此认为程观金有抽逃注册资金的事实,遂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瑶执字第01503-1号执行裁定,裁定追加程观金为本案被执行人,其应在抽逃注册资金320万元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高嵩承担清偿责任。程观金遂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瑶海区人民法院遂作出(2014)瑶执异字第0003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程观金的执��异议申请。程观金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合执复字第00018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发回瑶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瑶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作出(2014)瑶执异字第0007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程观金的执行异议申请。在本院复议期间,申请复议人程观金申请对是否抽逃注册资本320万元进行审计。2015年12月28日,安徽安建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皖安财审(2015)第151号审计报告,专项审计结果为审计判断程观金320万元资本金转入第三方与黄山观锦公司经营活动无关联,同时,64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后财务不做帐,货币资金帐实不符,应属抽逃资本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如何认定股东抽逃注册资本,应当综合出资款项的走向、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基础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根据审计报告及反馈意见的回复显示,黄山观锦公司在2011年3月21日、2012年6月6日两次出资额共计800万元,分别由程观金、齐桂芬个人账户转入第三方,未注明转款用途,程观金本人未能提供转入第三方当事人与该公司经济往来相关资料。因此,程观金320万元资本金转入第三方与黄山观锦公司经营活动无关联,应属抽逃资本金。对于程观金投入资金用于黄山观锦公司的工程建设及前期费用,不能认同视为注册资本,注册资金与投入资金是不同性质的资金。据此,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执异字第00070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应予维持。申请复议人程观金的复议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程观金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曙华审判员  胡剑锋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丽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