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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邱前与被执行人王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前,王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邱前,住河北省涿州市。被执行人:王志良,住河北省涿州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涿民初字第9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涿民初字第9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井存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