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524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张万青申请执行周其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524执42号周其银:张万青申请执行周其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684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负担案件受理费8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承办人:余小舟电话:0376-636****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