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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4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沙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沙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彦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4财保12号申请人沙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志勇。被申请人陈彦军。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拒不偿还贷款为由,要求冻结被申请人186020.40元的棉花补贴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彦军棉花补贴款186020.4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秀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