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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终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梅盛雨等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某某,杜佩,梵睿,郁某某,徐文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终5号原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梅某某,男,汉族,1995年7月5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2015年7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杜佩,男,汉族,1995年11月22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初中肄业,农民。2014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于2015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梵睿,男,汉族,1987年4月26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初中肄业文化,个体工商户。2006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0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7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郁某某,男,汉族,1996年10月10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初中肄业,农民。2015年7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徐文豪,男,汉族,1996年6月18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2012年2月14日因犯强奸罪被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5年7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佩、梵睿、郁某某、徐文豪、梅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瑶刑初字第0079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杜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梵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三、被告人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被告人徐文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撤销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2)明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中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五、被告人梅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六、对被告人杜佩、郁某某、徐文豪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梅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梅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梅某某、原审被告人杜佩、梵睿、郁某某、徐文豪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梅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梅某某撤回上诉。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刑初字第007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昊审 判 员  胡宏林代理审判员  汪 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琬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