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周剑峰与黄孔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剑峰,黄孔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1089号原告:周剑峰。被告:黄孔懋。原告周剑峰与被告黄孔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丽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孔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被告向原告购买音视频线。2014年12月12日,经结算,被告黄孔懋尚欠原告货款14000元,并亲笔出具欠条一张。双方约定于农历年内还清。后被告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孔懋应偿付原告周剑峰货款14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黄孔懋负担。如不服本判���,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丽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黄淑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