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唐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谦
案由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12刑初118号公诉机关浙江���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谦,个体经营者。2011年8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5年10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谦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褚程程、被告人唐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唐谦为了阻止女友李某离开宁波,在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乐购超市门口用自己号码为“17757479940”的移动手机拨打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地面服务阳光热线“81899000”,并在电话中编造恐怖信息称“我明天就在机场安个炸弹,如果明天机场任何一个飞机起飞,我绝对让那个炸弹爆炸”。为此造成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及宁波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均启动紧急处置预案并开展紧急应对措施,致使该机场一个航班延迟下客、两个航班延迟出港,严重影响了航空器的正常运行。2015年10月6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唐谦在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云龙宾馆内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唐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李某、沈某、姒某的证言,电话音频录音光盘,通话录音内容,通话记录,扣押笔录及清单,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案件照片,机场分局处置恐怖威胁电话工作预案,情况说明及报告,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1)沙湾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部分航班延迟下客及出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谦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谦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6日起至2017年4月5日止);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舒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