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11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李帮朝诉自贡市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帮朝,自贡市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126-1号原告李帮朝,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荣旭东,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市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夏小钦,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帮朝诉被告自贡市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帮朝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告自贡市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6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帮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自贡市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6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二、对原告李帮朝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川CK45**的一辆雷克萨斯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扣押期间由原告李帮朝保管,不得转让、损毁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本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 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勾廷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