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老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老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91-1号申请执行人刘老胖,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北石槽乡后羊店村。被执行梁文革,男,1961年1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6112221813,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留古寺镇艾家庄村。本院依据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文革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保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建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