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催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四川浙金钢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浙金钢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催字第00094号申请人四川浙金钢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华宇名都小区21号15-3号,组织机构代码68890711-X。法定代表人方纯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志杰,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四川浙金钢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四川浙金钢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雅安市合利西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重庆北汽幻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招行上清寺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26日,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6日,票面金额为:贰佰伍拾贰万柒仟元整,票号为3080005396479566号)。现利害关系人重庆兴富吉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权利,要求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经本院审查,利害关系人重庆兴富吉实业有限公司的申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四川浙金钢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公示催告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刘之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