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民字第85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周刚、周燕军与王灿江、张小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8500-1号申请执行人周刚、周燕军与被执行人王灿江、张小蓉、杭州泰阳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大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刚、周燕军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850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艾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剑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