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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邓雪峰犯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雪峰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887号罪犯邓雪峰,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于2013年2月6日作出(2012)东一法刑初字第17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雪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以罪犯邓雪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雪峰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1月14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共获得21次嘉奖,2014年8月、2015年3月、2015年8月共获得表扬3次。该犯已履行财产刑人民币6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雪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雪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民陪审员赖建伟人民陪审员  江正峰人民陪审员  叶建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范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