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郑士平诉台州骏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黄光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士平,台州骏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黄光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656号原告:郑士平,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公安县,现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邹贵方,安徽邹贵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骏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法定代表人:汤朝俊,经理。被告:黄光耀,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鸣县。本院受理原告郑士平诉被告台州骏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黄光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士平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台州骏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黄光耀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郑士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士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