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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宋海诚与苑小兰、苑彦坤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诚,苑小兰,苑彦坤,赵占本,赵树藏,苑小印,赵占喜,苑小欣,赵进忠,赵树军,王建坡,王里猛,苑小坤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219号原告宋海诚。被告苑小兰。被告苑彦坤。被告赵占本。被告赵树藏。被告苑小印。被告赵占喜。被告苑小欣。被告赵进忠。被告赵树军。被告王建坡。被告王里猛。被告苑小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海诚与被告苑小兰等12人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海诚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海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海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宋海诚负担。审判长  张计水审判员  董晓春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梦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