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宋海诚与苑小兰、苑彦坤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诚,苑小兰,苑彦坤,赵占本,赵树藏,苑小印,赵占喜,苑小欣,赵进忠,赵树军,王建坡,王里猛,苑小坤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219号原告宋海诚。被告苑小兰。被告苑彦坤。被告赵占本。被告赵树藏。被告苑小印。被告赵占喜。被告苑小欣。被告赵进忠。被告赵树军。被告王建坡。被告王里猛。被告苑小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海诚与被告苑小兰等12人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海诚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海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海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宋海诚负担。审判长 张计水审判员 董晓春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梦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