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5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育红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乾洋置业有限公司、孔德全、洛阳锦硕远置业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育红,河南乾洋置业有限公司,孔德全,洛阳锦硕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32号申请人赵育红,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河南乾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新城东区畛河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杨帅。被申请人孔德全,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新安县。被申请人洛阳锦硕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新城南京路7号。法定代表人何清民。申请人赵育红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乾洋置业有限公司、孔德全、洛阳锦硕远置业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育红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乾洋置业有限公司、孔德全、洛阳锦硕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育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刘跃林名下的位于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268号院3幢2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第003602**号)房产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乾洋置业有限公司、孔德全、洛阳锦硕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红坡审判员  马 强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