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102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涛与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马德峰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马德峰,王爱国,曲阜师范大学日照校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697号原告:张涛,居民。被告: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兖州市经济开发区创业路15号。被告:马德峰,成年,居民。被告:王爱国,成年,居民。被告:曲阜师范大学日照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马德峰、王爱国、曲阜师范大学日照校区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审判员  李治升二��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