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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刑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尹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遵刑初字第0032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中共党员,国家公务员。2015年10月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5日经本院决定,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刑诉(2015)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雪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尹某醉酒后驾驶冀B×××××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遵化市钟楼路段时,与闫某停放在路边的冀B×××××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经检测,尹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86.9mg/100ml。经遵化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尹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尹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依法惩处。被告人尹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因内心非常懊悔,其没有看公安机关送达的酒精检测报告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但感觉喝了少量酒,检测的酒精含量太高;对方车辆停放在没有停车位的地方,是妨碍道路行驶,对认定其全责有异议。其孩子正在上学,母亲、媳妇、姐姐都患有癌症,请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给予人道的关爱。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尹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醉酒后驾驶冀B×××××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遵化市钟楼路段时,与闫某停放在路边的冀B×××××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经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尹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尹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86.9mg/100ml。因闫某将车停放在没有停车位的路边,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尹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2015年8月18日,尹某主动到遵化市交警大队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5年6月19日,尹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被告人尹某对被害人闫某进行了赔偿,被害人闫某对被告人尹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闫某的陈述、被告人尹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的证言、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情况说明、协议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辩称其没有看公安机关送达的酒精检测报告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但感觉喝了少量酒,检测的酒精含量太高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尹某自己放弃申请重新检测的权利,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害人车辆停放在没有停车位的路边妨碍道路行驶,应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尹某应负主要责任,故被告人辩称对负事故全部责任有异议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尹某主动到遵化市交警大队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闫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闫某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尹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七)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屈宏昱代理审判员  王艳辉人民陪审员  王占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英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