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良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田小虎与毛伏勤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小虎,毛伏勤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良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田小虎,农民。被告毛伏勤(芹),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小虎诉被告毛伏勤(芹)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小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小虎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范效飞审 判 员 高爱民人民陪审员 刘亚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鲁玲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