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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张会民、张涵与傅江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民,张涵,傅江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00377号原告张会民,个体户。原告张涵,个体户。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战,泗洪县梅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江阳,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戴连,江苏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会民、张涵诉被告傅江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叙叙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会民、张涵委托代理人陈战,被告傅江阳委托代理人戴连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保全了被告的执行款。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中发现,原告张会民、张涵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会民、张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4元,退还原告张会民、张涵;保全费525元,由原告张会民、张涵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74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审 判 长  蒋丽荣代理审判员  李叙叙代理审判员  葛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阳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