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少平与被执行人肖俏、贾园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少平,肖俏,贾园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异12号申请执行人吴少平,男,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俏,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园莉,女,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保证人贾随林,男,195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少平与被执行人肖俏、贾园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俏、贾园莉不能履行(2015)运盐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因担保人贾随林在案件执行期间,于2015年12月25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现因被执行人肖俏、贾园莉无财产履行,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证人贾随林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贾随林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吴少平清偿债务502325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张 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雅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