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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6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与艾世刚、肖淘、黄结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5执685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生态庭,黄结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6856号申请执行人:本院生态庭。被执行人:黄结霜,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结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结霜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具体银行名称、帐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扣划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旭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钺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