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6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与艾世刚、肖淘、黄结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5执685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生态庭,黄结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6856号申请执行人:本院生态庭。被执行人:黄结霜,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结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结霜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具体银行名称、帐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扣划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旭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钺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