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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诏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诏刑初字第26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驾驶员,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海涛、代理检察员吴蓉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4日3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驾驶中型厢式货车自广东往漳州方向行驶,行经沈海线高速公路B2412km+412m路段时,追尾碰撞何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造成其本人受伤、乘员陈某乙当场死亡及两车局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赵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害人陈某乙的家属因被害人陈某乙交通事故死亡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万元,由赵某、何某双方共同赔偿,其中由被告人赵某一方赔偿人民币119000元,上述赔偿款项均已履行。另外,被告人赵某亦取得被害人陈某乙家属的谅解。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审前社会调查并评估,认为被告人赵某可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曾某、陈某甲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及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书证和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外,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赵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被告人赵某亦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予以宣告缓刑,被告人赵某必须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廷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仕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