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秉福诉张云鹏、张云翼、张云宏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秉福,张云翼,张云鹏,张云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二十二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特2号申请人张秉福,住白山市。申请人张云翼,住白山市。申请人张云鹏,住白山市。申请人张云宏,住白山市。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张秉福、张云鹏、张云翼、张云宏司法确认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振良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张秉福与费守英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名子女:张云翼、张云鹏、张云宏。费守英于2014年12月病逝,其父母在其去世前已死亡,张秉福一直未再婚。张秉福与费守英共有一处位于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房权证号为白BQ字第0199**号,建筑面积为61平方米的房屋。现申请人张秉福要求继承上述房产中费守英的共有份额,其他申请人均同意放弃继承。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日在白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孙莉、卜凡文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位于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房权证号为白BQ字第0199**号,建筑面积为61平方米的房屋中费守英的共有份额由申请人张秉福继承。本院认为,申请人在白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签订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现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位于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房权证号为白BQ字第0199**号,建筑面积为61平方米的房屋中费守英的共有份额由申请人张秉福继承。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振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