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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执43、44、4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邓坚贞、刘淑芬、罗秀莲、钟锦雄与佛冈仕豪国鑫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坚贞,刘淑芬,罗秀莲,钟锦雄,佛冈仕豪国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43、44、45、46号申请执行人邓坚贞,女,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香港人,住香港新界。申请执行人刘淑芬,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香港人,住香港新界。申请执行人罗秀莲,女,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香港人,住香港新界。申请执行人钟锦雄,男,195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香港人,住香港新界。被执行人佛冈仕豪国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汤塘镇黄花湖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7624439-5。法定代表人桂文秀,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清佛法汤民初字第323、324、325、326号民事判决书和权利人邓坚贞、刘淑芬、罗秀莲、钟锦雄的执行申请,于2016年1月14向被执行人佛冈仕豪国鑫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退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支付利息及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金融机构,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佛冈仕豪国鑫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佛冈振兴分理处帐号44××××××18的存款1264055.4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帮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