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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原告许宗平与被告吴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宗平,吴书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1821号原告许宗平,男。委托代理人许爱明,律师。被告吴书兰,女。委托代理人郑国华,法律工作者。原告许宗平与被告吴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1月15日,原告许宗平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宗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许宗平负担。审判员 熊 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娅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