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原告许宗平与被告吴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宗平,吴书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1821号原告许宗平,男。委托代理人许爱明,律师。被告吴书兰,女。委托代理人郑国华,法律工作者。原告许宗平与被告吴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1月15日,原告许宗平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宗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许宗平负担。审判员 熊 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娅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