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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民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王敏婕与章茜茜、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婕,章茜茜,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1897号原告:王敏婕。被告:章茜茜。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311-315号1-2楼。负责人:王珏。委托代理人:梅义煜,系该支公司员工。原告王敏婕与被告章茜茜、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敏婕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婕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王敏婕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群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