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财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马德元禽类产品经营部与宁夏九洲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银川市兴庆区马德元禽类产品经营部,宁夏九洲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财保15-1号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马德元禽类产品经营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南薰东路温州商城农贸厅白条鸡区13号。经营者白汝英,女,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宁夏九洲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369号。法定代表人王珑,系该公司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6)宁0104财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九洲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027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马涛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现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及担保人名下财产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九洲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027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马涛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产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