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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冠军与宋永峰、宋红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冠军,宋永峰,宋红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286-1号原告李冠军。被告宋永峰。被告宋红军。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524号众成大厦12号楼108。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冠军与被告宋永峰、宋红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宋永峰、宋红军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明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杰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