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国青、张桂莲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国青,张桂莲,潘二建,常德花,邢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136号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善法,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行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潘国青,居民。被执行人张桂莲,居民。被执行人潘二建,居民。被执行人常德花,居民。被执行人邢爱珍,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国青、张桂莲、潘二建、常德花、邢爱珍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价值11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潘国青所有的在银行存款1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旭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玉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