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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3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何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123刑初1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5日被富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2015年12月8日由富川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由富川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世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3日,被告人何某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永路开设店名为“河东”的游戏室,内设打鱼游戏机1台(8个位置)、马游戏机7台,提供给他人赌博;同年11月14日,该游戏室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打鱼机1台、马机7台。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打鱼游戏机、马游戏机均属于具有屏幕计分、退分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型。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何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日,被告人何某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永路开设店名为“河东”的游戏室,内设打鱼游戏机1台(8个位置)、马游戏机7台,提供给他人赌博。同年11月14日,该游戏室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打鱼机1台、马机7台。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打鱼游戏机、马游戏机均属于具有屏幕计分、退分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型。2015年11月15日,被告人何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证人唐某、胡某甲、胡某乙、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及被告人何某指认现场照片,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赌博游戏机认定书,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场所并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考虑被告人何某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首幼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兴发附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