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洪冬生与朱小明、朱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冬生,朱小明,朱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989号原告洪冬生。被告朱小明。被告朱珊。原告洪冬生诉被告朱小明、朱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利明适用简易程序,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洪冬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小明、朱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洪冬生诉称:2015年9月28日,朱小明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于同年10月27日返还。如逾期返还借款的,朱小明自愿每天按借款本金的5‰支付原告相应违约金。借款到期后,朱小明未返还所欠借款。鉴于案涉借款发生在朱小明与朱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视为二人夫妻共同债务。现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承担该款从2015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相应违约金。被告朱小明未作答辩。被告朱珊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5年9月28日,朱小明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于同年10月27日返还。如逾期返还借款的,朱小明自愿每天按借款本金的5‰支付原告相应违约金。借款到期后,朱小明未返还所欠借款。另查明,2005年12月5日,朱小明与朱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和结婚登记信息各1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朱小明之间借款关系成立。借款后,朱小明未按约返还所欠借款,应承担返还所欠借款及支付相应违约金的民事责任。鉴于案涉借款发生在朱小明与朱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视为二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朱小明、朱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朱小明、朱珊返还洪冬生借款40000元,并承担该款从2015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所得之违约金。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朱小明、朱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