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刘勤与人田林贞、朱兰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勤,田林贞,朱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59号申请执行人刘勤,男,汉族,1983年11月16日生,住日照市。被执行人田林贞,男,汉族,1961年4月26日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朱兰兰,女,汉族,1981年11月8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刘勤与被执行人田林贞、朱兰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刘勤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的(2015)崂民���商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丰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