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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刘勤与人田林贞、朱兰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勤,田林贞,朱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59号申请执行人刘勤,男,汉族,1983年11月16日生,住日照市。被执行人田林贞,男,汉族,1961年4月26日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朱兰兰,女,汉族,1981年11月8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刘勤与被执行人田林贞、朱兰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刘勤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的(2015)崂民���商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丰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