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3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原告塔西郭村委会诉被告严志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码头镇塔西郭村民委员会,严志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3880号原告涿州市码头镇塔西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塔西郭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任化佳,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韩冬焕,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志江,男,汉族,1978年4月17日生,住涿州市码头镇塔西郭村。本院受理原告塔西郭村委会与被告严志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塔西郭村委会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塔西郭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轶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