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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49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赵桂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赵桂霞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4941-1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明华。委托代理人谷娟。被告赵桂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桂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玲人民陪审员  陈月辉人民陪审员  郑晓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