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建武与王正魁民间借贷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武,王正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武,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被执行人:王正魁,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涡民一初字第00376号涡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被执行人王正魁未履行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一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正魁在金融机构(银行)的存款10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柯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