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行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祥林与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林,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足法行初字第00147号原告王祥林,男,194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二环南路200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6641-8。法定代表人黄克成,任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天才,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祥林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祥林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祥林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祥林负担。审 判 长 林 海审 判 员 郎 平人民陪审员 黄 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爱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