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来臣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来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迎刑初字第66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来臣,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捕前暂住本市迎泽区。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5年5月12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5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5]第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来臣犯抢劫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来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9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赵来臣在本市迎泽区东岗路机床厂四宿舍院内,持刀对被害人刘某进行威胁并劫取其随身携带的132元现金及一部金色苹果5S(16G)手机,逃离中被抓获。经鉴定,手机价值3209元。破案后,赃物及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赵来臣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来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来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赵来臣在本市迎泽区东岗路机床厂四宿舍院内,持刀对被害人刘某进行威胁并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132元现金及金色苹果5S(16G)手机一部,逃离中被抓获。经鉴定,手机价值3209元。案发后,赃物及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赵来臣的供述:2015年4月19日晚上,我独自一人在家喝了点酒,然后我就骑摩托车出来兜兜风,大概走到太原市迎泽区沙河桥南沿岸的时候,看见有个女的背着包正往小区院里走,一直跟到院里的一个单元门口,看见周围没有人,我就把摩托车停在一边,追上那个女的,走到她正面,就用右手拿出一把刀对着她前面,并和她说:“你有没有钱,把钱给我。”,当时那个女的就害怕了,她说:“我就100多块钱都给你吧”,说完她就从包里拿出钱给了我,我问她这是多少钱,她说100多块钱。当时我看见她手里还拿着个手机,我就对她说:“你把手机也给我。”她就把她手里的手机拿出来给了我,我拿上手机就骑上摩托车准备跑,她说:“你把我手机卡还给我”,我说:“行了,我给你。”这时过来一个面包车把路堵住了,我看过来人了,我心虚就骑着摩托车掉头就跑,等我骑得摩托车绕了楼一圈后跑到离小区大门有六、七米的地方就摔倒了,我看见大门也被人关住了,接着就过来几个人把我摁倒在地上,我被人摁住以后,就有人从我口袋里把那个女人的手机和钱拿走了,具体是谁我也没看见,过了一会警察来了,就把我连我的那把刀一起带回公安局了。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2015年4月19日晚上9点多,我下班回家,大概在晚上9点半左右的时候,我走到太原市迎泽区东岗路机床厂四宿舍院内圆通快递门口,当时我正在打电话,这时从我后面过来一个骑摩托车的男的把摩托车停放在了我的左前方,他下车后一把把我推到了旁边的单元门口,我喊了一声,他不知从哪里拿出一把刀来指着我的腹部,并对我说“别喊!再喊我一刀捅死你,把钱拿出来,我快穷疯了”,我说“哥,你别伤害我,我把钱给你!”,他说“我只要钱”,我说:“我身上没有多少钱”,他说:“你把钱给我,我只要钱,不要手机”,我就从随身携带的灰黑色挎包里拿出我的粉色钱包,我刚把钱包拿出来,他就一把从我手里把钱包抢了过去,并把钱包里的钱都抢走了。他又把钱包给我后问我“这是多少钱?”,我说“没多少,大概100多块”,他又说:“把手机拿过来”,我就只好把我的苹果手机给了他,然后他就骑上摩托车准备走,我拽住他衣服跟他说“哥,你把手机还我,求你了”,这时正好圆通快递的车过来把路堵了,我就走到快递车前跟快递的师傅小声说:“师傅,他是小偷,偷了我的钱了。”可能是我声音小,师傅看见我表情不对,问我是咋了?我是小声重复说他抢我钱了,这时骑摩托的人让圆通的赶紧动车,圆通师傅就不动车,骑摩托的看见他自己过不去就又掉头往回走了,等他走了十几秒的时候,我就大声的跟圆通的师傅说:“师傅,快点,刚才那个人抢了我的钱了,帮帮我”,圆通的师傅说“你咋不早说”,我说他拿的刀我不敢说,刚说完圆通的几个师傅就往大门口跑,我也跟着往过跑,我一边跑一边喊:“快点,他抢我钱了。”圆通的师傅过去就把大门关了,刚关上大门,骑摩托的人就冲过来了,他看见大门关的就准备掉头,这时院里的人就多了,一下子就把他按到地上制服了,我也没看清是谁摁住的他,之后我就报警了。我被抢了132元钱,还有一部金色的苹果5S(16G)手机,购买于2015年1月左右,购价4299元。3、证人李某的证言:2015年4月19日晚上9点左右,我从外面办完事回到位于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南沙河南沿岸56号机床厂四宿舍的院内,我是从院内左手第一个巷子回家,走了没十来米的时候,看见路边圆通快递门口站着一男一女,男的在摩托车上坐着,左腿站在地上,女的就在这个男子左侧身边站着,我当时没有在意,在我离他们还有大概5米远的时候,从我身后过来一辆圆通快递的面包车停在摩托车跟前,因为这辆摩托车挡住路了,这时我听见摩托车上的男的对面包车喊了一句“过吧!”但是面包车没有动还下来人,这时骑摩托车的人直接倒了一下摩托车就骑上摩托车向院内跑,旁边的女的大喊了一声:“有人抢劫了,抢我手机和钱了”,我就知道是这个骑摩托车的男的抢的,刚好我们小区只有一个出口,于是我就跑到门口把小区门给关了,刚走到第一个巷子口的时候,那个骑摩托车的男子又冲到我跟前,我就和我旁边也住在小区内的两个人把这个骑摩托车的人从车上拽了下来,摁倒在地,然后我让他把抢劫的东西交出来,他就给了我一个苹果手机和一沓钱,钱都是零钱,当时那个被抢了的女的已经站在我旁边了,我就顺手把东西给了她,然后让这个骑摩托车的男的爬在地上,这时那个被抢东西的女的拿电话报了警,我们一直在院内等到警察来了。4、指认笔录:被告人对受害人刘某提供的132元现金及金色苹果5S(16G)手机一部进行指认,被告人称该现金及手机就是他于2015年4月19日晚在太原市迎泽区东岗路沙河桥南沿岸路边小区内抢劫所得的财物。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赃物照片:现金132元(1张50元面值、7张10元面值、一张5元面值、7张1元面值)、一部手机(金色苹果5S手机,串号为:352040064889546)。6、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对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一把黑色折叠刀进行扣押。7、作案工具、赃物照片。8、太原市迎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迎价认鉴字[2015]062号价格鉴证结论意见书:iphone5S金色手机鉴定价为3209元。9、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桥东责任区责任区刑警队于2015年6月1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2015年4月20日,我队民警抓获涉嫌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赵来臣。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赵来臣交待其于2001年因盗窃被吉林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5年,分别向吉从、浙江等地公安机关发布跨区域协作以调取赵来臣的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至今未收到回复。10、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桥东责任区刑警队于2015年6月1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2015年4月19日晚21时许,我桥东责任区刑警队民警接受害人刘某报案,称在太原市迎泽区东岗路机床厂四宿舍院内控制一名抢劫其财物的男子。接警后,我队值班民警迅速赶往现场,犯罪嫌疑人赵来臣已被院内居民李某等人控制。我民警在将犯罪嫌疑人赵来臣带回刑警队的同时,经犯罪嫌疑人赵来臣确认,当场缴获犯罪嫌疑人赵来臣掉落在身边地上的那把用来实施抢劫的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11、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铁西派出所于2015年5月8日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赵来臣于2005年1月11日,因阻碍执行公务,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刑7个月,2012年12月,因寻衅滋事,被桦甸公安局处理。12、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桥东责任区刑警队于2015年9月1日出具的提取经过:2015年4月19日22时30分左右,受害人刘某报警称:该于2015年4月19日21时40分左右行至太原市迎泽区东岗路机床厂四宿舍院内时,被一名男子持刀威胁后抢劫其随身携带的132元现金及一部金色苹果5S(16G)手机。我队民警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犯罪嫌疑人赵来臣称已将作案工具折叠刀扔在附近,我队民警遂带犯罪嫌疑人赵来臣在附近搜寻,后在路边草坐找见一把折叠刀,并在现场由犯罪嫌疑人赵来臣确认就是其抢使用的折叠刀。13、被害人刘某对作案工具的辨认笔录:以上照片中第8张照片的刀子为4月19日我在南内环东岗路机床厂四宿舍被抢时的刀具。14、李某于2015年书写的“抓获经过”:2015年4月19日晚上21:40分左右,我回到于东岗路机床厂4宿舍家中,走到院内时遇到一男一女,当时恰逢一辆面包车开入院内,当面包车到达男女之间时,男人为躲避面包车而与女人分开,这时女人大喊抢劫,同时称男人抢了她的钱和手机,这是男子驾摩托车向院内驶去,我反应过来后第一时间返回院门口,将小区的院门关闭,返回时遇到该男子欲驾车外逃,这时与同院的师傅一同将男子拦住,同时让其将抢劫物品交出,拿到物品后我第一时间归还失主,同时与院内群众将该男子控制住,直到民警到达现场。1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16、被告人赵来臣的户籍证明。17、被告人赵来臣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18、被告人赵来臣的前科材料: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05)慈刑初字第581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赵来臣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5年5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5年8月1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来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及人身健康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来臣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持凶器抢劫及其有前科,均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来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黑色折叠刀一把,由原侦查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芦瑞愈人民陪审员 梁建康人民陪审员 高红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超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