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倪然与潍坊大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西城热电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然,潍坊大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西城热电有限公司,潍坊绿通天然气有限公司,邓忠华,邓菲,谭士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320号原告倪然。被告潍坊大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山高新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邓超,经理。被告临朐县西城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小陡沟村。法定代表人谭士章,经理。被告潍坊绿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龙高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邓忠华,经理。被告邓忠华。被告邓菲。被告谭士章。上列原、被告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诉至本院,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十被告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十被告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勤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