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成谦与邓水动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谦,邓水动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569号原告:陈成谦。委托代理人:李东亮,广东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水动,系原佛山市南海区黄岐生城酒楼经营者。原告陈成谦与被告邓水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成谦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应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姚淑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丽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