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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3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与刘娜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刘娜,李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2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刘娜,女。被执行人李洪亮,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与刘娜、李洪亮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207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刘娜、李洪亮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亦不能提供刘娜、李洪亮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2075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思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