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催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江西东大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东大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商催字第71号申请人:江西东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莲塘镇。法定代表人:黎华,经理。申请人江西东大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代码为105XXXXX20XXXXX8、金额为115050元、出票人为青岛绿洲农资油业有限公司,出票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到期日为2015年11月14日,收款人为胶南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最后持票人为江西东大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西东大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西东大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