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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催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江西东大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东大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商催字第71号申请人:江西东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莲塘镇。法定代表人:黎华,经理。申请人江西东大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代码为105XXXXX20XXXXX8、金额为115050元、出票人为青岛绿洲农资油业有限公司,出票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到期日为2015年11月14日,收款人为胶南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最后持票人为江西东大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西东大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西东大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