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5特字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建君、林江、崔浩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特字3号申请人刘建君,女,195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申请人林江,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申请人崔浩,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建君、林江、崔浩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蔡兵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林皓与蔡笃蓉于1981年2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林江,1991年7月,林皓与蔡笃蓉离婚。1992年6月刘建君携前夫所生子崔浩与林皓结婚,后崔浩一直随林皓与刘建君共同生活,林皓与刘建君婚后未生养子女。林皓与刘建君于2000年8月28日共同购买了坐落在资中县重龙镇环城路100号砖混结构房屋一套,面积93.57平方米,产权证号: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1003000178**号;国土证号:资中国用(2000)字第01-00350**号。林皓于2015年5月15日因病去世,其父亲林庚、母亲张秀莲均先于林皓死亡,林皓生前未抱养、领养、收养其他子女。继承人刘建君、林江、崔浩因继承发生纠纷,经资中县水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林皓与刘建君共有的坐落在资中县重龙镇环城路100号砖混结构房屋一套,面积93.57平方米,产权证号: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1003000178**号,属林皓所有的50%即46.785平方米由刘建君继承;二、林江、崔浩自愿放弃对房屋的继承;三、刘建君给付林江、崔浩应继承房屋份额的补偿款各39300元(该款已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建君、林江、崔浩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确认(2016)资水人调字第001号人民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资中县水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016)资水人调字第00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