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东民初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仇某甲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甲,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亭东民初字第00805号原告仇某甲,居民。被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江苏薛志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仇某甲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清郁独任审判,并于同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某甲,被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仇某甲诉称:原、被告2009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仇某乙。2015年3月2日,被告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但因原告在外地工作,并未收到开庭传票,无法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法院缺席判决离婚。法院判决并未考虑到原告常年在外打工,家中父母体弱多病,无力协助原告抚养子女,却将子女判决随原告共同生活,给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造成了严重困扰,影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现为维护子女的切身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婚生男孩仇某乙随被告生活,原告按规定承担抚养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某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问题在年月份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判决婚生男孩随原告生活,其理由是婚生子一直随原告方生活,并且被告患有,被告在与原告结婚之前有一女孩,因此中院判决婚生男孩随原告生活比较有利。同时,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原告的状况不符合最高院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为此,变更抚养关系应不予支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在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仇某乙。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张某曾于2011年7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审理本院依法作出(2011)亭东民初字第0191号民事判决:不准予离婚。原告又于2012年7月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其又撤回了诉讼。近年来,原告张某患有肝疾。2015年3月2日,本院作出(2015)亭东民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仇某甲离婚。二、婚生子仇某乙随被告仇某甲共同生活,原告张某自2015年3月起每月给付仇某乙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据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均至仇某乙独立生活为止(上述款项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各支付一次)。后原告仇某甲不服本院判决,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9月22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盐民终字第0213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原、被告因子女抚养费未能协商一致,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2015年9月28日,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农业园区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我居村民仇某丙(系原告父亲),身份证号码,因年老体弱,多病,为我居困难户,情况属实,特此证明。”被告质证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证明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原、被告经本院判决离婚,子女并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无不当。后原告虽提起上诉,但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维持了本院的判决,故婚生男孩仇某乙应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应按生效判决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现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距双方达成离婚判决生效时间并非很久,双方情况无较大变化。且被告已抚养一女,并身患,原告的抚养能力优于被告。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无法定事由。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仇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仇某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审 判 员 周清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金利书 记 员 马文静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