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灿球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97号罪犯张灿球,男,199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龙新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灿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赔失主经济损失人民币11699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张灿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灿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五年七月至二0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零点六分。另查明,罪犯张灿球此次减刑缴交罚金和退赔失主经济损失。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帐户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灿球确有财产执行能力而不执行财产刑,其悔改表现不足,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灿球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