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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韩久根与汪乐华、王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久根,汪乐华,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1244号申请执行人:韩久根,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现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汪乐华,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潜山县,现暂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飞,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一初字第007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4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飞在中国工商银行13×××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590.5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政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