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4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徐升长与徐珊珊、曾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升长,徐珊珊,曾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296-1号原告:徐升长。被告:徐珊珊。被告:曾杰,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升长诉被告徐珊珊、曾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曾杰的鲁C×××××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曾杰的鲁C×××××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鹏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