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冷民立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唐小屏诉被告黄丽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屏,黄丽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立初字第25号原告唐小屏,女,汉族,居民。被告黄丽州,男,汉族,村民。本院受理原告唐小屏诉被告黄丽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黄丽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黄丽州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湖南省桃源县,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应当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2013年7月25日,原告唐小屏通过唐小莉的账号向袁青峰转账20万元。2013年7月31日,唐小屏通过唐小莉的账号向黄丽州转账50万元。2013年8月12日,唐小屏通过唐小莉的账号向黄丽州转账30万元。2013年8月16日,黄丽州向唐晓屏出具了借条,该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唐晓屏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以汇到黄丽州工行尾数2902卡为准)1000000元。借款人:黄丽州,2013年8月16日。”另原告提交了其经常居住地为冷水江市布溪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冷水江市布溪街道办事处和原告的工作单位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冷水江市供电分公司均在证明上加盖了公章。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被告履行义务时,接收货币的一方为原告方,现原告方经常居住地为冷水江市,故冷水江市应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黄丽州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甜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航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