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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民终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赵伟红,赵伟红,赵伟红,赵伟红,赵伟红,齐齐哈尔中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伟红,齐齐哈尔市中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1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伟红,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市中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财。委托代理人马宝。上诉人赵伟红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1030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案外人柴XX将原告赵伟红所有的黑BC12**号牌小型轿车委托给被告齐齐哈尔市中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驰公司)进行维修,柴XX向被告交付维修款67000.00元,被告按照柴XX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二者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虽然维修车辆系原告所有,但是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该法律关系,原告无权要求停止对车辆进行维修并返还修车款。且原告车辆损坏并非中驰公司造成,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车辆损坏致使交通不便而产生的费用。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赵伟红的起诉。赵伟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赵伟红上诉称,上诉人的黑BC12**车系柴XX撞坏,柴XX负全责,负责修车,柴XX害怕出现问题,与上诉人签了一个协议,给上诉人67000.00元,后续发生任何问题与柴XX无关,柴XX把67000.00元给的是上诉人,只不过是代表上诉人交给被上诉人用于修车,且交款时上诉人也在场,现车辆损失严重,没有维修意义,请求被上诉人返还修车款。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015年6月28日柴XX将黑BC12**号牌小型轿车交付被上诉人中驰公司进行维修,柴XX交付了全部维修费用67000.00元,双方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现上诉人赵伟红起诉要求被上诉人中驰公司返还修车款67000.00元,并支付交通费400.00元。虽然柴XX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承揽合同中修理的车辆系赵伟红所有,但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系柴XX与被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具有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无权依据承揽合同要求被上诉人返还修车款。上诉人车辆损坏非中驰公司造成,上诉人也无权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其车辆损坏致使交通不便而产生的费用。上诉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即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桂荣审判员  张国栋审判员  宋艳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