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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1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郊区支行诉被告王伟杰、武丹丹、漯河市永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郊区支行,王伟杰,武丹丹,漯河市永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99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郊区支行。委托代理人王彦堂,该行员工。被告王伟杰。被告武丹丹。被告漯河市永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郊区支行诉被告王伟杰、武丹丹、漯河市永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王伟杰、武丹丹现住址不明确,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王伟杰、武丹丹的现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郊区支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630元予以退回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郊区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凤梅审 判 员  陈质彬人民陪审员  柳书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鲁芳芳